山东滕州:金店多次报警终受案,期待立案挽损!
近日,济南幸福年华珠宝有限公司的副总刘洪宇诉说了他们单位去年10月28日以来多次报警,直到2024年3月19日才接到受案回执的事情。公司和他都期待着滕州警方能够尽快立案侦查,严惩犯罪、积极挽损。
派出所称民事纠纷,不予立案!
2023年10月28日下午3点左右,一伙人切断位于滕州市银座商城内的金店(下称金店)监控,找到店长裴良伟称来拿货,遭到拒绝后,强行挂断店长与公司的通话,拿走店内价值不菲的黄金货品。公司在不能与店长取得联系的情况下,通知店助报警“黄金失窃”。荆河路派出所在晚七点半左右通知说报假警,需要到荆河路派出所把事情经过说明。在公司人员说明事情经过后,派出所的刘警官说这属于民事纠纷。
公司人员离开派出所来到另一家店——恒丰店内。了解到李乐耕、任为营、刘小倩、王丹丹等人私自拔掉了店内监控,换了卷帘门大门锁。公司人员再次拨打110报警“寻衅滋事”,公司人员告诉处警人员对方这是在寻衅滋事。警方将我们双方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后,把我们双方叫到一起说:“这个是经济纠纷,你们自行解决。”
刘洪宇当时很诧异说:“不能说对方拿个协议过来就说是我们的股东,事情不能就这样草草了事的下结论,最起码要调查清楚吧”。刘警官说:“这件事情我就定了,无论你到哪里说,我都定了,也不要多说了,都赶紧走吧!”。
针对案发当天的情况,公司有诸多不解和疑问。一、多次的报案,派出所未制作报警笔录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相违背。该条明确规定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二、荆河路派出所得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的结论是不是有些草率。涉及民事纠纷的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遭受不法侵害,是不是应该受法律保护,执法部门是不是应该履行职责?三、退一步讲即使因经济纠纷不予立案,是不是应该及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两部门互相推诿,到底谁管?
因为派出所迟迟没有明确的立案或不立案通知。公司不得不多次联系滕州警方讨要明确的报警结论。11月16日电话联系派出所索要不予立案通知书时,刘警官明确告知案件在经侦部门,不在派出所处理,无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11月21日与经侦联系,经侦部门表示一是没有给立案,二是不在经侦处理范围。目前来说,派出所也没有把案件移交到经侦。
12月15日,公司再一次与荆河路派出所联系。派出所表示你们报警的黄金丢失案与寻衅滋事案已经合并在一起,由经侦部门处理。公司人员又联系到经侦部门,经侦表示并非同一个案件,该有派出所处理的,派出所给处理。公司人员不得不再去派出所,派出所依旧坚称这个案件已经跟经侦并到一起了,让我们到经侦去。刘警官强调这个案件跟经侦的并在一起处理,是开会决定的。
12月28日,公司再一次现场报警黄金丢失,荆河路派出所处警。孙警官依旧坚持:“这个案件都开会研讨过了,移交到了经侦,不归我们管了。”进一步说,“案件合并由经侦处理,归经侦的刘队长管,派出所无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司律师与经侦刘队长电话联系,刘队长也是明确表示,“没有移交给经侦处理,还是要到派出所处理,两起案件不属于同一个案件。”
多方求助要结果,应该回应
公司真的糊涂了,派出所和经侦部门都这样说,孰是孰非真的无法判断,公司不得不求助滕州市检察院。2024年1月14日,荆河路派出所在表示让公司邮寄相关的材料。同样的材料公司邮寄了三次,但是一直没有等到派出所的回应。
公司不得不求助12345市长热线等多个投诉平台。2024年2月5日,滕州市易呼应平台回复称已立案核查,但是没有说是派出所立案还是经侦部门立案,公司依旧是一头雾水,至今不知道黄金丢失和寻衅滋事这两起案件是否立案,具体由哪个部门来侦查处理。
正义不会缺席,终于受案
2024年3月15日,公司与荆河路派出所电话联系,约定18日当面带着相关材料做笔录。最终因派出所干警公务繁忙,在19日上午制作了报警笔录。下午2点半向刘洪宇出具了受案回执。
济南幸福年华珠宝有限公司称截至现在他们在滕州的两家金店一直处于停业状态,数千万的黄金珠宝下落不明,持续停业无法经营,持经济损失不可估量。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肯定不会缺席!济南幸福年华珠宝有限公司的刘副总说,警方受案就是一个好的开始,他期待着滕州警方依法侦查调查,尽快立案。更期待着滕州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惩处犯罪,积极帮助企业挽回损失。
来源:https://www.orientaltimes.org/zx/gn/1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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