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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女士:判决无视“证据” “公平”从何谈起?

来源:法观网 编辑:杨丽 时间:2024-02-04
导读: 近日,山东省潍坊市的马女士诉说了自己的心声。她与前夫离婚后因房产赠与纠纷引发民事诉讼,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2023)鲁0705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书。
       近日,山东省潍坊市的马女士诉说了自己的心声。她与前夫离婚后因房产赠与纠纷引发民事诉讼,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2023)鲁0705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书。马女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该案一审存在审材不严、断章取义、忽视实证等问题。
       马女士与前夫在2006年已协议离婚。她说离婚是为了更好的生活,结果让避免不了前夫骚扰。她再退一步在2021年3月15日签订协议书,以不再受到前夫的骚扰威胁和干涉生活自由以及支付女儿定额生活费为条件,将自己的一处房产有条件的赠与前夫。
       协议签订后,前夫不遵守约定,多次言语威胁并拒付女儿生活费。马女士在多次明确表示撤销赠与无果后,针对撤销赠与一事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该案现已判决。针对此判决,马女士在咨询了多名律师后,提出了以下异议。

审材不严,仓促判决
       2023年11月2日,马女士应法院提出的补充材料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充材料及相关证据以邮寄方式呈送法院。法院竟然在邮寄材料的第二日11月3日作出判决。马女士有理由认为,法院的法官收到补充材料了吗?看阅补充材料了吗?不看补充材料作出的判决有无瑕疵?
断章取证  趋害避利
       其一,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协议书》内容进行了选择性书写。《协议书》第四条约定了前夫在女儿上学后,还应该承担每月壹仟元作为女儿的生活费,直到其大学结束。但是在判决书中审理查明部分,对于《协议书》中关于前夫的承担其女儿生活费的赠与义务没有任何阐述。
       其二,法院以女儿已经年满18周岁,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他爸爸主张应属于她的租金为由驳回原告的返还租金诉请理由不充分。《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因女儿年龄尚小现将其名下四分之一房产归母亲马女士代管,全部房租由马女士代收。在2021年该《协议书》签订时女儿已经年满18周岁,当时协议约定由马女士代收代管,而且对于马女士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前夫主张返还租金一事女儿无异议。

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以马女生在房产赠与前自己共有的份额无权利登记为由而不支持马女生撤销赠与错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案涉房产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为登记。时至今日,案涉房产仍未登记在前夫名下,故马女士有权在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以此为据,法院既然认为撤销协议不支持,那么赠与应该也不成立才对,为什么赠与成立而取消却不成立,这岂非自相矛盾。
主观臆判  忽视实证
       马女士表示法院在判决书中说前夫不存在威胁行为纯属主观臆断。《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此协议有效的前提是签完后不再威胁、骚扰、干涉马女士的生活,如再次发生威胁、骚扰、干涉马女士的生活,无论以何种方式此协议作废失效。即前夫负有不得以任何方式威胁、骚扰、干涉马女士的生活的义务。但在该《协议书》签订后,2022年5月份,前夫找马女士要钱借钱。在马女士看来这本身就属于经济骚扰,因为前夫并不是她的子女或父母,没有义务对其帮扶或照顾,但是法院对于这些实证却都置若罔闻。
       马女士说:“对于如此清晰的一个案件,奎文区法院竟然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这是对我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让我承担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马女士表示除了依法提出上诉外还会通过多种途径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并请求公开呼吁。
       来源:
http://www.fg360.org/fazhi/4057.html
责任编辑: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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