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襄垣:宅基地开发“非法”建筑,查处不能推诿扯皮!
来源:百家号 编辑:zx0831 时间:2023-06-08
导读:
山西省襄垣县自然资源局的三份答复意见书摆在笔者的案头,古韩镇西关村12号建筑超占土地483.06平方米,线索转办农业农村局、古韩镇人民政府等依法处理,但是至今没有处理,我们不禁要问,如何杜绝推诿扯皮不作为?
山西省襄垣县自然资源局的三份答复意见书摆在笔者的案头,古韩镇西关村12号建筑超占土地483.06平方米,线索转办农业农村局、古韩镇人民政府等依法处理,但是至今没有处理,我们不禁要问,如何杜绝推诿扯皮不作为?
进行制止、通知停工,为何仍能建成?
古韩镇西关村12号建筑就是宁国明等人一直维权和信访举报的建筑。该建筑所占宅基地属于宁国明、宁国卿、宁国红和宁国旗、宁国新等五兄妹的父母所有,父亲1991年去世,母亲2001年去世。五兄妹父母位于西关村12号的房屋遗产(登记在宁国旗名下)未进行分割。2006年8月8日,宁国旗、宁国新在其他兄弟姊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与非本村群众栗正山、桑兴文、李学义等签订土地开发协议,翻修的住宅。
宁国明、宁国卿、宁国红等兄妹得知父母遗留的房屋被合作开发翻修住宅进行分配后,才知道老人的宅基地被宁国旗、宁国新合作开发的形式进行了侵占。他们先后以继承权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等案由提起诉讼,该案经襄垣县法院、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审理,历经十五年,虽然法定程序盖棺定论,但是并没有彻底解决案涉西关村12号建筑“非法”问题。
长治市建设管理局2009年12月1日的一份信访件答复显示,12号建筑属于集体土地宅基地建房,不存在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也没有任何规划审批手续。2006年10月27日,襄垣县城建局对此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并下发了停工通知书、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权告知书。
超占土地,到底依法处理了没有?
2021年1月10日,2021年12月13日,以及2022年3月25日,襄垣县自然资源局先后给宁国明等三人出具了三份答复意见书。
这三份答复意见书的意思概括为,一、接到信访事项后,责成古韩自然资源所到西关村宁国旗住宅进行了实地丈量调查,该户建筑实占面积为1116.90平方米,原宅基地面积为633.84平方米(依据土地使用证),涉嫌超占土地483.06平方米。二、2006年8月8日,宁国旗、宁国新与桑兴文、李学义、栗正山签订的土地开发协议,未在我局古韩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三、根据2019年最新修正《土地管理法》第62条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我局将宁国旗(已故)2006年翻修住宅超占483.06平方米上报(转办)农业农村局和古韩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推诿扯皮,依法行政难在哪里?
宁国明接到信访答复一等又是两年多,西关村12号建筑“非法”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也没有职能部门调查处理。2023年5月10日,相关媒体就宁国明反映的情况以及襄垣县自然资源局信访答复意见专程前往襄垣县相关部门了解。
襄垣县农业农村局明确表示,从未接到襄垣县自然资源局相关的转办线索,对此不知情。他们在阅了自然资源局的信访答复意见书后表示,这是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他们管辖和处理,应该由自然资源局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襄垣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对西关村12号建筑“非法”问题的处理存在分歧,各自认为应由对方处理。宁国明说,这明显的就是互相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
非法建筑,还能再“非法”下去吗?
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宁国旗、宁国新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与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土地开发协议翻修住房的行为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西关村12号建筑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合作建房是不争的事实,超占483.06平方米土地是自然资源部门已经认定的事实。笔者呼吁,中共襄垣县委、县政府应主动介入西关村12号建筑“非法”问题的处理,责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确保“非法建筑”不再“非法”下去。(本网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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