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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部门“两局一厅”不作为 假劣农药二年多时间未立案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2-09-11
导读: 刘英民 男 汉族 1978年5月22日 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曹庄乡南赵寨村政府街21号。 身份证号:130431197805221714电话:18630060542。 三农无小事,百姓利益是大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这是共产党员和公职人员应该做到位的,也是行政机关的
       刘英民 男 汉族 1978年5月22日 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曹庄乡南赵寨村政府街21号。 
身份证号:130431197805221714电话:18630060542。
      “三农”无小事,百姓利益是大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这是党员和公职人员应该做到位的,也是行政机关的使命,而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不作为被诉,邯郸市农业农村局被复议,鸡泽县农业农村局被投诉,这说明一个问题,省、市、县三级不作为,农民被迫无奈起诉河北农业农村厅。
事情经过及主要内容:
       2020年刘英民从河南世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了五件“万代红吡唑醚菌酯”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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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21日发生药害,并告知厂家,厂家回复由刘英民全权与受害农户协商,先有刘英民垫付农户赔偿金后,厂家再给予刘英民垫付款。为了稳定农户避免产生集体事件,刘英民先垫付农户(27791元)化肥和蔬菜种子款,事后厂家说农药没问题,2020年4月21日刘英民向鸡泽县农业农村局投诉,2020年4月22日农业农村局到门市上作了查封,2020年4月30日主管局长高局长通过第三方,在一个合作社与刘英民见面,见面后高局长说:只能对你处罚,关于河南世诚农药我们管不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第5条,生产假农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化肥,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下不合格的农药、化肥、冒充合格的农药、化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里“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是以二万为起点。
        2020年5月16日邯郸市农业农村局执法队杨宽林带领两名市执法人员和鸡泽县农业局相关人员到刘英民门市上询问了解。
      2020年5月19日厂家在鸡泽县农业农村局支付了刘英民的垫付款并共同签收了抽样单。附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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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鸡泽县农业农村局抽检单是5月19日,检验报告上送检日期 7月13日,检验时间7月14日,检验签发日期7月16日,刘英民收到日期是8月4日。检验结果是不合格。该案至今未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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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7月2日下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8月5日下达了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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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泽县农业农村局违规、违法行为如下:

       1、接到当事人刘英民投诉后没有及时抽检。
       2、向市局投诉后对抽检的产品没有及时送达。抽检报告不合格不及时送达。
       3、擅自变更检验项目。
       4、经检验不合格拒不查处。
       5、高副局长关于河南世诚农药我们管不了。
       6、对二次检验为假农药、劣质农药,压案不查、不办、不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邯郸市农业农村局违规、违法行为如下:
        欺下瞒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邯郸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5月13日接到刘英民投诉,2020年5月16日市局到刘英民门市上督办案件一走了知,这是一种严重不作为官僚主义,市局对省厅回复称刘英民与河南世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经济纠纷,把生产不合格产品变成经济纠纷推卸不查处的责任,2020年5月19日签的抽检单市局在给省厅回复中说7月13日送检,经加急检测7月17日检出,共4天时间,从抽检到送检共计54天时间,拖延这么长时间究竟是为什么。2020年8月4日送到刘英民手中,压了17天不知为什么,市局在给省厅回复中2020年5月19日农业局职能全部划给县综合执法局,既然职能划给执法局7月13日市县两级还要去送检,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2020年6月19日刘英民向省厅提起行政复议,市局为什么不告诉当事人执法也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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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局回复省厅2020年7月21日将案件已经移交给县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至今没有告知案件移交,更没有法律移交相关文书,这是严 重的欺下瞒上、懒政不作为,置农民利益而不顾的典型官僚主义。                                                       

      2021年5月6日刘英民向邯郸市农业局投诉鸡泽县农业农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检测出假农药、劣质农药压案不查、压案立。邯郸市农业局2021年6月15日回复刘英民假农药、劣质农药案件移交综合执法局,刘英民2021年7月5日到县综合执法局询问农业农村局移交案件情况,执法局办公室回复说至今没有收到。
       河北省农业农厅违规、违法行为如下:
      1、程序违法、官僚、懒政。2020年6月19日行政复议,7月2日下达了行政补正通知书,8月5日下达了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共计45天。            
       2、《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4、农业厅在2020年8月5日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提到市、县农业局于2020年8月4日将案件移交到河南省漯河市农业农村局,实际是2021年1月2日才将不合格案件移交,在这一事件中充分证明,河北省农业厅懒政、不作为只听市局汇报并没有与当事人刘英民沟通实际调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是严重不负责任的懒政行为、不履行职责,省厅这一行为也为河北省农业部门起到模范作用。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管辖11个地市级农业农村局,也是河北省农业部门最高领导,带头违反法律程序,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官僚主义,懒政、不作为给管辖区内各市县树立了榜样。
        假农药、劣质农药这一事件从2020年4月21日至今两年多没有得到省、市、县立案查处。
        中央依法治国十六字令: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领导能否严格落实为民作主,鸡泽县、曲周县受害农户能否追讨合理的赔偿,目前只有期盼。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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