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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亮光:合伙被骗!刑事不立案难言司法之公平正义

来源:情系百姓网 编辑:zx0831 时间:2022-11-24
导读: 曹光亮说,如此明显的诈骗行为、犯罪行为,新泰市公安局、新泰市检察院竟然称说本案没有犯罪事实,这不得不怀疑其行为的公平正义性。曹光亮表示,下一步他将组织材料继续申诉,他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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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亮光与于仕东、陈刚等合伙纠纷一案,经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于仕东、陈刚涉嫌诈骗。2021年12月14日,汶上县人民法院作出“本案全部移送公安机关”的裁定。2022年6月2日,新泰市公安局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10月21日,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书面通知曹亮光,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符合规定。

 

落入合同陷阱——被骗!

2021年4月16日,曹亮光与于仕东签订了一份《购销、分红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一次性预付200万元购沙款,乙方用该笔款项作为启动资金向甲方出售合法合格水洗河沙,甲方还享受向他人出售毛沙、水洗河沙的分红……合同签订后,曹亮光安排林秀兰向陈刚账户支付了200万元,于仕东却一直没有交付河沙。

曹亮光说,合同签订后,于仕东、陈刚等多次许诺可以提供河沙,并称涉及合同的200万元资金已经交给河道局买沙票了。曹光亮一直对合同的约定抱有希望,直到后来看到新泰市柴汶河生态治理中心和新泰市河道管理中心先后下文称6月1日起禁止销售新开采的资源,采砂项目已被全面禁止的消息后,在猛然醒悟,这是于仕东、陈刚他们设置的一个骗局。

 

法院彰显正义——犯罪!

2021年11月,曹光亮一纸诉状将于仕东、陈刚起诉到汶上县人民法院。该院经审查得出本案不宜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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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审查明,案涉200万元的确是曹光亮的投资款,于仕东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该款作为砂厂的启动资金,如果砂厂不能采砂,理应及时归还。但是,于仕东并未将该款用于投资砂厂,而是偿还了案外人刘建军、胡顺展110万元,剩余部分,于仕东、陈刚二人私分。曹光亮向于仕东催要200万元时,根据曹光亮提供的录音材料,于仕东、陈刚做了已经购买河道票的虚假陈述,因此,于仕东、陈刚占有该200万元的故意明显。同时,根据曹光亮的提供的证据,就同一片砂厂,陈刚也与其他人签订过类似协议,因此,于仕东、陈刚的行为,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涉嫌犯罪。

汶上县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2021)鲁0830民初49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曹亮光的起诉,全案移送公安机关。

 

没有犯罪事实——不服!

2022年6月2日,新泰市公安局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发出新公(经)不立字[2022]1002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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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光亮得知不立案决定后,向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请求检察院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给申请人一个公平公正,责令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刑事立案。

曹光亮在给检察院的立案申请里面认为,首先,主体上,于仕东、陈刚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主观上,二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次,于仕东、陈刚实施了收到洗沙款后短短两日,就瓜分完毕,并且一直欺骗曹光亮说这个钱已经交到河道局的客观行为。

申请书认为,于仕东、陈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购沙款向河道局购买沙票,实际上却早已盘算好收到购沙款赶紧还其他款项,非法占有故意十分明确。

 

坚信公平正义——到底!

2022年10月21日,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书面通知曹亮光,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符合规定。曹光亮对新泰市人民检察院得出的结论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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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光亮说,如此明显的诈骗行为、犯罪行为,新泰市公安局、新泰市检察院竟然称说本案没有犯罪事实,这不得不怀疑其行为的公平正义性。

曹光亮表示,下一步他将组织材料继续申诉,他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责任编辑:zx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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