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一企业股东为保护股东权益被捕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12-03
导读:
2017年9月,无锡戎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戎泽)投资安徽众望科希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众望)1亿元人民币,成为持有安徽众望10.0719%股权的股东。因安徽众望拒不依法、依约向无锡戎泽披露财务信息,无锡戎泽于2021年10月提起股东知情
2017年9月,无锡戎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戎泽)投资安徽众望科希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众望)1亿元人民币,成为持有安徽众望10.0719%股权的股东。因安徽众望拒不依法、依约向无锡戎泽披露财务信息,无锡戎泽于2021年10月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但是,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滁州中院)和南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谯区法院)拖延了审理,被告安徽众望有充分的时间完成资产转移,致使无锡戎泽股东权益落空。
股东合法权益被侵犯
安徽众望拒不依法、依约向无锡戎泽披露财务信息,侵犯了股东知情权,无锡戎泽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但是,无锡戎泽的股东们对他们报以希望的诉讼非常失望。
无锡戎泽手握证据称:在诉讼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大行其道,致使司法救济不能公平公正。安徽省委军民融合办公室、滁州市委军民融合办公室超越职权,违法出具《关于安徽省众望科希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豁免披露财务信息的批复》做为被告安徽众望的证据,干扰案件审理;南谯区法院采信虚假证据裁定案件中止诉讼,超审限7个月,使被告有充分时间转移资产;滁州中院非法撤销无锡戎泽执行案件,干扰案件审理;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无锡戎泽持有的10.0719%股权非法变更登记给被告实际控制人李建友名下,帮助被告侵占无锡戎泽股东权益,干扰案件审理;滁州中院二审知情权案没有任何延期法律依据和手续,超期限7个月,帮助被告拖延时间、转移资产等等。
依法维权被指寻衅滋事
无锡戎泽把1亿元人民币投资安徽众望7年,不见分文,不能依法了解财务信息,合法权益被侵害。无锡戎泽的股东们群情激愤,进行依法维权。
姜春丽(化名)是无锡戎泽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负责企业维权事宜。她逐级向南谯区、滁州市、安徽省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均得不到回复,进而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信访局递交材料反映情况,但每次递交的上访材料都被转回到滁州中院或南谯区法院后不了了之。
针对滁州中院审理知情权案件【(2023)11皖民终3456号】严重超审限问题,姜春丽于2024年7月16日再次前往国家信访局递交材料。在国家信访局依次排队时,姜春丽被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派出的人押回滁州刑事拘留;7月30日,被滁州市南谯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10月29日被南谯区检察院起诉,10月30日南谯区法院受理。
遭逮捕法官成指控证人
南谯区检察院指控姜春丽寻衅滋事的行为是:在滁州中院和南谯区法院执行和审理期间,多次通过国家信访平台或者到国家信访局递交材料,以信访对滁州中院和南谯区法院施压,并且滁州中院和南谯区法院多名法官和领导成为指控姜春丽的证人。
无锡戎泽认为,姜春丽向国家信访部门的投诉,但滁州有关部门不是把精力放在解决问题上,而是把精力放在拦访上。不仅对姜春丽反映的问题不回应、不解释、不办理,现在又莫名其妙地把自己变成了“受害人”,这是滥用公权力,打击报复。信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姜春丽上访,都是依法依规登记身份证、排队递交材料,没有夸大、捏造,没有去敏感地区,没有在公开场合发表演讲、散发资料,更没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行为,怎么就涉嫌寻衅滋事罪了?
无锡戎泽表示,该案由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报案,法院的10多名法官是该案的责任人或证人。因此,南谯区法院和滁州中院与姜春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该案由南谯区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该案二审由滁州中院管辖,将无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无法保护被告人姜春丽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案由上机司法机关指定其它法院管辖。
滥用公权力,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干预经济纠纷,是严重违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的行为。该行为践踏司法公正,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破坏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必须要予以纠正。滁州市有关部门应破除地方保护主义,营造清明的司法环境,从每一件具体案件的审理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免责声明:本文由当事人核实,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观点,仅作为呼吁、支持公平正义予以持续关注。
股东合法权益被侵犯
安徽众望拒不依法、依约向无锡戎泽披露财务信息,侵犯了股东知情权,无锡戎泽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但是,无锡戎泽的股东们对他们报以希望的诉讼非常失望。
无锡戎泽手握证据称:在诉讼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大行其道,致使司法救济不能公平公正。安徽省委军民融合办公室、滁州市委军民融合办公室超越职权,违法出具《关于安徽省众望科希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豁免披露财务信息的批复》做为被告安徽众望的证据,干扰案件审理;南谯区法院采信虚假证据裁定案件中止诉讼,超审限7个月,使被告有充分时间转移资产;滁州中院非法撤销无锡戎泽执行案件,干扰案件审理;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无锡戎泽持有的10.0719%股权非法变更登记给被告实际控制人李建友名下,帮助被告侵占无锡戎泽股东权益,干扰案件审理;滁州中院二审知情权案没有任何延期法律依据和手续,超期限7个月,帮助被告拖延时间、转移资产等等。
依法维权被指寻衅滋事
无锡戎泽把1亿元人民币投资安徽众望7年,不见分文,不能依法了解财务信息,合法权益被侵害。无锡戎泽的股东们群情激愤,进行依法维权。
姜春丽(化名)是无锡戎泽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负责企业维权事宜。她逐级向南谯区、滁州市、安徽省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均得不到回复,进而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信访局递交材料反映情况,但每次递交的上访材料都被转回到滁州中院或南谯区法院后不了了之。
针对滁州中院审理知情权案件【(2023)11皖民终3456号】严重超审限问题,姜春丽于2024年7月16日再次前往国家信访局递交材料。在国家信访局依次排队时,姜春丽被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派出的人押回滁州刑事拘留;7月30日,被滁州市南谯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10月29日被南谯区检察院起诉,10月30日南谯区法院受理。
遭逮捕法官成指控证人
南谯区检察院指控姜春丽寻衅滋事的行为是:在滁州中院和南谯区法院执行和审理期间,多次通过国家信访平台或者到国家信访局递交材料,以信访对滁州中院和南谯区法院施压,并且滁州中院和南谯区法院多名法官和领导成为指控姜春丽的证人。
无锡戎泽认为,姜春丽向国家信访部门的投诉,但滁州有关部门不是把精力放在解决问题上,而是把精力放在拦访上。不仅对姜春丽反映的问题不回应、不解释、不办理,现在又莫名其妙地把自己变成了“受害人”,这是滥用公权力,打击报复。信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姜春丽上访,都是依法依规登记身份证、排队递交材料,没有夸大、捏造,没有去敏感地区,没有在公开场合发表演讲、散发资料,更没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行为,怎么就涉嫌寻衅滋事罪了?
无锡戎泽表示,该案由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报案,法院的10多名法官是该案的责任人或证人。因此,南谯区法院和滁州中院与姜春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该案由南谯区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该案二审由滁州中院管辖,将无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无法保护被告人姜春丽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案由上机司法机关指定其它法院管辖。
滥用公权力,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干预经济纠纷,是严重违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的行为。该行为践踏司法公正,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破坏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必须要予以纠正。滁州市有关部门应破除地方保护主义,营造清明的司法环境,从每一件具体案件的审理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上所反映的内容全部属实,如不属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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