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企业借破产逃废债务 债权人如何维权
来源:澎湃 编辑:澎湃 时间:2021-10-31
导读:
山西一家公司,在经营中负债累累,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6月,由于该公司涉其他案件,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时候,发现该公司的经营场地是租赁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 得知这个消息
山西一家公司,在经营中负债累累,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6月,由于该公司涉其他案件,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时候,发现该公司的经营场地是租赁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
得知这个消息后,和山西这家公司已经打了10多年官司的辽宁省大石桥市镁矿耐火材料厂负责人长长地叹了一口气。他们当初发现山西这家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本来第一时间拿起了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无奈由于人为因素的干扰,最后只有眼睁睁的无法追回巨款。
山西这家公司名叫山西华信开发区宇进铸造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进公司),从2002年5月起在辽宁省大石桥市镁矿耐火材料厂(以下简称镁矿耐火材料厂)订做耐火砖,截至2005年初,该冶炼公司尚拖欠大石桥市耐火材料厂货款1493527.45元不予偿付。
2005年5月初,镁矿耐火材料厂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将宇进铸造冶炼有限公司起诉到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5月20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营民二合初字第47号《民事调裁定书》,裁定冻结宇进铸造冶炼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2005年6月1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宇进铸造冶炼有限公司库存钢坯600吨,价值人民币170万元。
2005年7月5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调解,做出(2005)营民二合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下发后,宇进铸造冶炼有限公司首先违约,未在调解书约定的2005年12月31日前偿付所欠货款,耐火材料厂申请强制执行,营口中院发出(2005)营执字第4号执行通知书。
有价值170万元的财产,镁矿耐火材料厂以为拿回欠款十拿九稳。没想到的是,宇进铸造冶炼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申请破产。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法院的所有执行程序将会中止。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于2006年9月26日下发了(2006)运中民三初通字第32—3号《中止执行通知书》,并同时通知给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暂停执行。
一家经营得好好的企业,居然说破产就破产了。镁矿耐火材料厂认为宇进公司此举的目的是为了隐匿资产、逃避债务。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对宇进公司的破产申请进行审核后,发现其不具备破产的条件,于是在2006年11月21日先后下发了(2006)运中民三初裁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2006)运中民三初通字第32—7号《通知》。驳回了山西省华信开发区宇进铸造冶炼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恢复大石桥市镁矿耐火材料厂执行程序。
就在这2个月时间,却发生了诡异的事情,被查封的价值170万元的库存钢坯600吨不翼而飞了。宇进公司也就没有了可执行的财产。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范律师认为,企业通过假破产恶意逃废债务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制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严厉打击和防范破产企业逃废债务行为势在必行。《企业破产法》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文已经提到,《刑法》第162条之二专门规定“虚假破产罪”,对企图借破产逃废债的行为予以规制。除此之外,《刑法》第162条“妨碍清算罪”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隐匿财产进行规定,第162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弃企逃债”等行为也有所规制。
来源澎湃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156333
得知这个消息后,和山西这家公司已经打了10多年官司的辽宁省大石桥市镁矿耐火材料厂负责人长长地叹了一口气。他们当初发现山西这家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本来第一时间拿起了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无奈由于人为因素的干扰,最后只有眼睁睁的无法追回巨款。
山西这家公司名叫山西华信开发区宇进铸造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进公司),从2002年5月起在辽宁省大石桥市镁矿耐火材料厂(以下简称镁矿耐火材料厂)订做耐火砖,截至2005年初,该冶炼公司尚拖欠大石桥市耐火材料厂货款1493527.45元不予偿付。
2005年5月初,镁矿耐火材料厂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将宇进铸造冶炼有限公司起诉到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5月20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营民二合初字第47号《民事调裁定书》,裁定冻结宇进铸造冶炼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2005年6月1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宇进铸造冶炼有限公司库存钢坯600吨,价值人民币170万元。
2005年7月5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调解,做出(2005)营民二合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下发后,宇进铸造冶炼有限公司首先违约,未在调解书约定的2005年12月31日前偿付所欠货款,耐火材料厂申请强制执行,营口中院发出(2005)营执字第4号执行通知书。
有价值170万元的财产,镁矿耐火材料厂以为拿回欠款十拿九稳。没想到的是,宇进铸造冶炼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申请破产。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法院的所有执行程序将会中止。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于2006年9月26日下发了(2006)运中民三初通字第32—3号《中止执行通知书》,并同时通知给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暂停执行。
一家经营得好好的企业,居然说破产就破产了。镁矿耐火材料厂认为宇进公司此举的目的是为了隐匿资产、逃避债务。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对宇进公司的破产申请进行审核后,发现其不具备破产的条件,于是在2006年11月21日先后下发了(2006)运中民三初裁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2006)运中民三初通字第32—7号《通知》。驳回了山西省华信开发区宇进铸造冶炼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恢复大石桥市镁矿耐火材料厂执行程序。
就在这2个月时间,却发生了诡异的事情,被查封的价值170万元的库存钢坯600吨不翼而飞了。宇进公司也就没有了可执行的财产。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范律师认为,企业通过假破产恶意逃废债务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制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严厉打击和防范破产企业逃废债务行为势在必行。《企业破产法》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文已经提到,《刑法》第162条之二专门规定“虚假破产罪”,对企图借破产逃废债的行为予以规制。除此之外,《刑法》第162条“妨碍清算罪”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隐匿财产进行规定,第162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弃企逃债”等行为也有所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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