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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玉梅等众多案外人致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泽民院长一封实名举报信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05-12
导读: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究竟是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盾牌?还是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尊敬的杨泽民院长: 我们是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也是(2015)长仲调字第0038号调解书的案外人。 我们举报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有法不依,故意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究竟是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盾牌?还是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尊敬的杨泽民院长:
       我们是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也是“(2015)长仲调字第0038号调解书”的案外人。
      
我们举报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有法不依,故意拖延办案,以致韩伏香的申请执行“(2015)长仲调字第0038号调解书”“执行异议申请一案,拖了八年了至今不做出结论,严重损害了本案其他案外人的利益,我们请求:
    
1、依法按照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后于2017年12月14日做出的(2016)晋04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不予执行。
     
2、依法解封韩伏香依照“(2015)长仲调字第0038号调解书”查封的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潞城市开发的“裕安幸福城”楼盘的财产。
     
3、依据债权人或(案外人)与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判决书,尽快解决众多案外人与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纠纷。
     
事实与理由如下
     
1、2016年6月冯保卫等案外人依法对韩伏香的申请执行“(2015)长仲调字第0038号调解书”,提起了“执行异议申请”。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召开了听证会,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后,于2017年12月14日做出(2016)晋04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长治市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调字第0038号调解书。
     
2、韩伏香案件仅是裕安房地产系列案件之一,其他的案件不存在执行异议,本应不受韩伏香执行异议的影响,继续执行,但原执行局长裴家庆以此为由将执行裕安公司的全部案件停滞(包括中院、潞州区等),随着裴家庆被判刑,虽然韩伏香案件已被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定至今未撤销,是生效法律文书,但现中院执行局不愿插手旧案,始终以韩伏香案件还没结果继续推脱,而标的物被查封已近10年,当地的老百姓都知道,长治中院封了10年谁也不能动。
      
3、仲裁调解书中韩伏香借给孙海旺其中的一笔650万元,转账时间是2013年4月18日转账600万元,2013年6月5日转账50万元,而仲裁书确定的利息计算时间却是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3月20日止。也就是说在借款还没有发生时,就已经产生了半年的利息。太假了!
     
4、孙海旺从2009年10月开始共计向韩伏香借款8000万左右,截止2013年3月20日还款8000万左右,仲裁调解书确定尚欠韩伏香本金6331万元及2015年4月20日之前的利息37674000元,共计欠款100984000元。
     
5、韩伏香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三次听证会上用各种方法也计算不出仲裁调解书确定的欠款金额,明显属于财务造假。然而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海旺)名下的财产并非他独有,其中大部分财产是其他债权人的,韩伏香是在利用仲裁的平台,拿走别人的财产。
     
6、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有法不依,故意拖延办案,八年了此案至今不做出结论,不进行处理,是明显的不作为行为。
     
综上,对韩伏香执行异议,长治中院已做出不予执行裁定,对这一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局视而不见,以一案存在异议为由,导致其他近百个案件均不执行,被执行标的物查封近10年,这一行为不仅与法不符,而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广大的债权人怨声载道近10年,骂执行局不作为,骂执行局包庇韩伏香,骂执行局新官不理旧账、不执行旧案, 我们请求杨泽民院长责令执行局尽快办理此案,不要再一直拖下去,不要让正义来的太迟,不要让广大债权人继续怨声载道。
     
此致
     
实名举报人:姓名:霍雨梅(另附签字页)
     
身份证号码:140411195405100443
     
联系电话:13903454432
 

                                 2024年5月12日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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