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为父请求忻州市交警支队领导主持事故认定
来源:未知 编辑:fazhi 时间:2024-01-06
导读:
请求书 尊敬的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导: 请求人:罗瑞锋,女,汉族,1976年4月1日生,地址:山西省五台县门限石乡横岭村大街83号,身份证号码:14222319760401704X,联系电话:19103412326,系死者罗云康女儿。 请求目的: 请求依法撤销五台县公安局交
请求书
尊敬的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导:
请求人:罗瑞锋,女,汉族,1976年4月1日生,地址:山西省五台县门限石乡横岭村大街83号,身份证号码:14222319760401704X,联系电话:19103412326,系死者罗云康女儿。
请求目的:
请求依法撤销五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1409221202300001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事实与理由
2023年10月22日06时10分左右,栢胜驾驶晋H3J662小型普通客车从五台县松岩口村到五台山,行至国道337线(黄榆线)430KM+22OM 附近,与行人罗云康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时发生碰撞,造成罗云康受伤,所驾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罗云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五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笼统的作出第1409221202300001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栢胜、罗云康负事故同等责任。请求人认为,请求人父亲罗云康虽有一定过错,但本次事故责任划分不合理,实属含混抽象,理由如下:
一、事故发生地为横岭村和国道交汇的丁字路口附近,现场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无斑马线等,根据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DB14/1544—2017)(以下简称“规则”)附录A.2e)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行人先行的,依法应当属于严重过错行为。而死者罗云康的行为属于《规则》附录B.3行人横过道路的特殊过错行为,依法应属于一般过错行为。根据《规则》6.5a)具有严重过错行为或严重过错行为多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二、根据《规则》6.3b)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栢胜在未保留现场照片、视频并在交警未到场的情况下私自挪动肇事车辆,并且未封锁现场,致使现场被破坏,碰撞点、车速、刹车距离等许多案件关键信息无法查明,影响现场勘察及鉴定。肇事车辆是否超速,经过村庄路口是否减速等均无法证实,如果其真正按照规定时速行驶,何至于将罗云康撞至身亡?山西国科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现场路面没有明显制动痕迹,是否又说明肇事司机根本没有减速意图和行动?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曾与请求人电话通话,亲口承认事发当天其撞了请求人父亲半小时后才报警,如果及时报警,我父亲是否有生还希望?肇事司机的行为、性质是相当恶劣的。
三、肇事车辆上安装有行车记录仪,即使因碰撞受损,内置存储系统也应当能导出记录,但请求人曾向五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查看相关视频,得到的回复却是内容已被覆盖。事故发生后距交警队出警调查取证不过几个小时,行车记录仪覆盖内容也只会先行覆盖最早的记录,不可能会覆盖刚刚生成的,行车记录仪的视频内容究竟为何没有保存下来,请上级机关依法查明。
四、请求人本不想这样做,只因一开始在五台县交警大队做交通责任认定书时,就有亲朋好友提议请交警队领导吃饭并送礼,否则对己不利。请求人当时失去父亲,悲伤过度,失去礼节,实属不该,望领导海涵。申请复核后,亲朋好友劝阻省点心吧,五台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认定书,去支队复核,一没关系,二不送礼,等于白搭。也是,请求人一介草民,实在与交警队高层难以对话,万般无奈,特此寻求网络帮助,正义的人民监督,还我公道。
综上,请求人恳请贵队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依法撤销五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1409221202300001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公平、公正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让逝者瞑目安息,生者苟延残喘。
此致
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请求人:罗瑞锋 2024年1月5日
尊敬的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导:
请求人:罗瑞锋,女,汉族,1976年4月1日生,地址:山西省五台县门限石乡横岭村大街83号,身份证号码:14222319760401704X,联系电话:19103412326,系死者罗云康女儿。
请求目的:
请求依法撤销五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1409221202300001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事实与理由
2023年10月22日06时10分左右,栢胜驾驶晋H3J662小型普通客车从五台县松岩口村到五台山,行至国道337线(黄榆线)430KM+22OM 附近,与行人罗云康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时发生碰撞,造成罗云康受伤,所驾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罗云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五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笼统的作出第1409221202300001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栢胜、罗云康负事故同等责任。请求人认为,请求人父亲罗云康虽有一定过错,但本次事故责任划分不合理,实属含混抽象,理由如下:
一、事故发生地为横岭村和国道交汇的丁字路口附近,现场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无斑马线等,根据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DB14/1544—2017)(以下简称“规则”)附录A.2e)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行人先行的,依法应当属于严重过错行为。而死者罗云康的行为属于《规则》附录B.3行人横过道路的特殊过错行为,依法应属于一般过错行为。根据《规则》6.5a)具有严重过错行为或严重过错行为多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二、根据《规则》6.3b)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栢胜在未保留现场照片、视频并在交警未到场的情况下私自挪动肇事车辆,并且未封锁现场,致使现场被破坏,碰撞点、车速、刹车距离等许多案件关键信息无法查明,影响现场勘察及鉴定。肇事车辆是否超速,经过村庄路口是否减速等均无法证实,如果其真正按照规定时速行驶,何至于将罗云康撞至身亡?山西国科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现场路面没有明显制动痕迹,是否又说明肇事司机根本没有减速意图和行动?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曾与请求人电话通话,亲口承认事发当天其撞了请求人父亲半小时后才报警,如果及时报警,我父亲是否有生还希望?肇事司机的行为、性质是相当恶劣的。
三、肇事车辆上安装有行车记录仪,即使因碰撞受损,内置存储系统也应当能导出记录,但请求人曾向五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查看相关视频,得到的回复却是内容已被覆盖。事故发生后距交警队出警调查取证不过几个小时,行车记录仪覆盖内容也只会先行覆盖最早的记录,不可能会覆盖刚刚生成的,行车记录仪的视频内容究竟为何没有保存下来,请上级机关依法查明。
四、请求人本不想这样做,只因一开始在五台县交警大队做交通责任认定书时,就有亲朋好友提议请交警队领导吃饭并送礼,否则对己不利。请求人当时失去父亲,悲伤过度,失去礼节,实属不该,望领导海涵。申请复核后,亲朋好友劝阻省点心吧,五台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认定书,去支队复核,一没关系,二不送礼,等于白搭。也是,请求人一介草民,实在与交警队高层难以对话,万般无奈,特此寻求网络帮助,正义的人民监督,还我公道。
综上,请求人恳请贵队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依法撤销五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1409221202300001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公平、公正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让逝者瞑目安息,生者苟延残喘。
此致
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请求人:罗瑞锋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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