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你真的了解吗
近日,一位郴州的居民向笔者咨询,女儿年满20周岁,刚从学校步入社会,就因为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给别人走流水而被公安局拘留,他认为,只是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根本不知道别人是否用于犯罪活动,为何也构成该罪名呢?
这种情形属于“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刑法叫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解析说,该罪名是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主要是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设立“帮信罪”的必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犯罪的实施主体难以抓获,而为犯罪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或者其他网络帮助行为的帮助犯,容易在网络空间留下蛛丝马迹,往往容易被抓获。
这就导致出一个问题,在正犯没有到案以及无法查清正犯罪责的情况下,能否给帮助犯入罪呢?
如果不设立帮信罪的话,只抓获帮助者,是无法对帮助者进行定罪、量刑。那么是否就不再处罚帮助者了呢?因此,刑法分则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有了“帮信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涉嫌帮助网信息犯罪活动罪。(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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