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浅析当事人对司法判决有异议时应该如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5-02-19
导读:
关于河南省濮阳市杜氏公司和濮阳市大化置业与河南省中原大化公司合作开发一案当事人向国家315维权服务中心请求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例分析 2024年11月5日,国家315维权服务中心记者接到来自河南省濮阳市杜氏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律维权求援电话,其诉求是通过本服
—关于河南省濮阳市杜氏公司和濮阳市大化置业与河南 省中原大化公司“合作开发”一案当事人向国家315维权服务 中心请求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例分析
2024年11月5日,国家315维权服务中心记者接到来自河 南省濮阳市杜氏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律维权求援电话,其诉求是 通过本服务中心向最高法院反映原最高法院审判长曾宏伟(司法 腐败已被处理),在审理《关于河南省濮阳市杜氏公司和濮阳市 大化置业与河南省中原大化公司“合作开发”》一案中涉嫌枉法 裁判。河南省高院及最高法院的两级判决,应根据案件事实和法 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河南省中原大化公司原审诉讼请求。为此,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和中央政法委领导依法复查,及时纠 正错误判决,恢复案件本来面目,并据实裁判,以让杜氏公司和大 化置业在这个案件中也与全国人民一样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 义!经过两个月的深入调查,具体如下:

河南省中原大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原大化)起诉濮阳市杜 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杜氏公司)、濮阳市大化置业有限公 司(下称大化置业)所谓的“委托代建”一案,杜氏公司和大化置 业也已就“合作开发”在河南省高院提出相应的反驳和反诉, 然而,河南高院以(2018)豫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中国最高人民 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1264号民事判决书、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747号民事栽定书竟然对案件基本事实已由“委托代建”转化为“合作开发且并由双方实际开始履行的事实置若罔闻,最终酿成三次栽判错误。
为此,杜氏公司和大化置业为洗刷冤屈,特向最高人民法院反 映,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复查并将复查发现原有裁判错误之处报告 张军院长,依法决定再审,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 民初71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第二、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1264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 院(2022)最高法民申747号民事裁定书,审理改判,依法判决驳 回中原大化对杜氏公司和大化置业的原审诉讼请求。
一、河南省高院与最高法院有四次裁判的错误嫌疑,主要证 据有:
1、忽视案涉“委托代建”与“合作开发”存在的本质差异
一是占用土地使用权性质及取得方式存在极大差异,杜氏公 司与中原大化2008年12月30日签订的《大化职工住宅楼委托 开发协议》所涉一期项目37#、38#、67#、68#、69#、70#、71#、 86#、87#、100#十栋楼(已交付)、及按照该合同约定继续委托代 建的二期项目10#、102#、99A#、三栋楼(已交付)和三期项目 103#、104#、105#、106#、107#五栋楼(103#、104#、105#三栋 已完工、其余未完工、未交付)占用土地除99A#外均为国有划拨 土地使用权,可视为集资建房。而“合作开发”占用土地全部是 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两类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明显存在国 有划拨和国有出让的本质差异。
2、案涉职工住宅改造价格与市场售价存在巨大差异。职工住 宅改造“委托代建”的房屋基本是建安成本价,大约2000元/平 方不等,这在濮阳市市场价格是绝无仅有的,也是无法买到的;而 “合作开发”的住宅全部是市场价出售,大约5000元/平方左右。 价格差异既是重要区别之一,更是中原大化实施“合作开发”的动 因和目的。
二、两级法院判决错误的以“委托代建”抹杀“合作开发”
1、合作开发的动因与缘由为。中原大化职工住宅一期、二期 改造相继完成,由于其超低价格,委托代建产生亏空愈发无法控 制,直至无力支付第三期委托代建安置房的任何代建费用,最终 已无力继续承载改造任务。此时,中原大化积极寻找市场突破,
逐渐产生“合作开发”弥补亏空的愿望。
2、已经上报形成的“合作开发”共识。中原大化职工住宅 改造项目推进和成本亏空矛盾日渐凸显且无法克服。此时,中原大化抢抓市场机遇,与杜氏公司积极商榷合作开发,经过多次市 场调研、谈判,最终形成“合作开发”共识,即由杜氏公司先注册 大化置业,随后再股权转让形成“合作开发”载体公司,由中原 大化持股55%,杜氏公司持股45%。中原大化在履行完毕其内部决 策程序后将与杜氏公司形成的“合作开发”共识报其上级机关。 无论其是否履行完毕审批,都不能抹杀双方也已形成的“合作开 发”共识。
一、河南省高院与最高法院有四次裁判的错误嫌疑,主要证 据有:
1、忽视案涉“委托代建”与“合作开发”存在的本质差异
一是占用土地使用权性质及取得方式存在极大差异,杜氏公 司与中原大化2008年12月30日签订的《大化职工住宅楼委托 开发协议》所涉一期项目37#、38#、67#、68#、69#、70#、71#、 86#、87#、100#十栋楼(已交付)、及按照该合同约定继续委托代 建的二期项目10#、102#、99A#、三栋楼(已交付)和三期项目 103#、104#、105#、106#、107#五栋楼(103#、104#、105#三栋 已完工、其余未完工、未交付)占用土地除99A#外均为国有划拨 土地使用权,可视为集资建房。而“合作开发”占用土地全部是 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两类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明显存在国 有划拨和国有出让的本质差异。
2、案涉职工住宅改造价格与市场售价存在巨大差异。职工住 宅改造“委托代建”的房屋基本是建安成本价,大约2000元/平 方不等,这在濮阳市市场价格是绝无仅有的,也是无法买到的;而 “合作开发”的住宅全部是市场价出售,大约5000元/平方左右。 价格差异既是重要区别之一,更是中原大化实施“合作开发”的动 因和目的。
二、两级法院判决错误的以“委托代建”抹杀“合作开发”
1、合作开发的动因与缘由为。中原大化职工住宅一期、二期 改造相继完成,由于其超低价格,委托代建产生亏空愈发无法控 制,直至无力支付第三期委托代建安置房的任何代建费用,最终 已无力继续承载改造任务。此时,中原大化积极寻找市场突破,
逐渐产生“合作开发”弥补亏空的愿望。
2、已经上报形成的“合作开发”共识。中原大化职工住宅 改造项目推进和成本亏空矛盾日渐凸显且无法克服。此时,中原大化抢抓市场机遇,与杜氏公司积极商榷合作开发,经过多次市 场调研、谈判,最终形成“合作开发”共识,即由杜氏公司先注册 大化置业,随后再股权转让形成“合作开发”载体公司,由中原 大化持股55%,杜氏公司持股45%。中原大化在履行完毕其内部决 策程序后将与杜氏公司形成的“合作开发”共识报其上级机关。 无论其是否履行完毕审批,都不能抹杀双方也已形成的“合作开 发”共识。
3、两级法院对已由双方实际履行的“合作开发”行为置若 罔闻。
(1)为履行合作开发共识,中原大化与杜氏公司积极向市 府请示报告,以最快速度完成形式上的房屋征收和国有划拨土地 权收回程序,其实所有房屋至今依然现存完好并使用居住。其实, 根本没有完成实质征收。
(2)督促市职能部门对“合作开发”用地挂牌出让,市职能 部门也给予大力支持,在征收拆迁未实施情况下,于2012年5月 4日发布案涉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其实为 毛地招拍挂。
(3)杜氏公司和大化置业按照与中原大化的约定积极履行 报名程序,缴纳竞买保证金9180万元,并依法摘牌,签订摘牌土 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中原大化、杜氏公司和大化置业共同积极筹措资金缴 纳“合作开发”用地土地出让金,其中,杜氏公司和大化置业筹措 资金293586919.32元,中原大化筹措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
(5)中原大化无力筹措开发建设资金,杜氏公司和大化置 业自行筹措资金在合作开发用地上建设七栋住在楼(部分临街底 部为商业)。
(6)因中原大化急于处理“委托代建”欠款,于2014年8 月31 日与杜氏公司和大化置业商谈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意杜氏 公司2010年6月24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的工程与大化置业 “合作开发”部分房屋1#、2#、17#、18#、108#及拟建5#、 7#、12#、19#、M 区对外出售,销售资金用于补偿开发资金缺口。 即案涉的1#、2#、18#、108#、M区(25#),以解决其拖欠资金的 燃眉之急。
四 、两级法院规避矛盾争点,空转程序,后患无穷
1、规避案件主要矛盾争点!无论是一 审的答辩、反诉及其 辩驳,杜氏公司和大化置业都据实主张“合作开发”的事实,但两 级法院、乃至再审时,均回避这一基本事实。尤其是以“委托代建”掩盖“合作开发”事实,肆意抹杀双方共同出资拿地、中原 大化授权出售等基本事实。更有甚者,就是代建也不能仅仅考核 算建安成本,不考虑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税收成本,公共配套成 本、销售费用等,简直是弥天大谎。
2、各级主审人员均在空转程序!其实,在两审数次开庭中, 杜氏公司均多次陈述强调,不能空转程序,要坚持问题导向,要解 决双方实际问题,应充分考虑判决结果的执行和公司的意思自治, 司法不是万能。然而,一、二审法院人员均置若罔闻,一味抹杀主 要事实,枉法裁判,也有徇私舞弊之嫌,据说最高院案件审判长曾 宏伟已因司法腐败已被处理,其笔下的众多冤魂都在哭泣、呐喊。
3、空转程序,不解决实际问题,后患无穷。实践证明,这个 案件的结果是双方现在都在上访、群访,主要原因是,历经多年艰 难诉讼,最后结果是原地踏步走,各方诉求无望,中原大化职工 群访要求住房,但既不是案件主体,更不是裁判内容;杜氏公司 和大化置业信访,中原大化书面授权销售的“合作开发”房屋,却裁判不但不按照双方约定的“合作开发”房屋处理,经连基本 的核算开发成本,也只计建安成本,执行法院是难上加难,无所适 从,巳经成为当地的一个笑谈。
综上所述:以上案情及判决绝无虚假,如涉及触犯法律, 一 律由濮阳市杜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濮阳市大化置业有限公 司承担!所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依法决定再审,撤销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第二、第 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1264号民事判决书、最 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747号民事裁定书,审理改判,依 法判决驳回中原大化对杜氏公司和大化置业的原审诉讼请求。中 原大化原审诉求主张及依据的事实并非“委托代建”,杜氏公司 和大化置业答辩及反驳符合主张的“合作开发,中原大化对杜氏 公司和大化置业的原审诉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1)为履行合作开发共识,中原大化与杜氏公司积极向市 府请示报告,以最快速度完成形式上的房屋征收和国有划拨土地 权收回程序,其实所有房屋至今依然现存完好并使用居住。其实, 根本没有完成实质征收。
(2)督促市职能部门对“合作开发”用地挂牌出让,市职能 部门也给予大力支持,在征收拆迁未实施情况下,于2012年5月 4日发布案涉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其实为 毛地招拍挂。
(3)杜氏公司和大化置业按照与中原大化的约定积极履行 报名程序,缴纳竞买保证金9180万元,并依法摘牌,签订摘牌土 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中原大化、杜氏公司和大化置业共同积极筹措资金缴 纳“合作开发”用地土地出让金,其中,杜氏公司和大化置业筹措 资金293586919.32元,中原大化筹措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
(5)中原大化无力筹措开发建设资金,杜氏公司和大化置 业自行筹措资金在合作开发用地上建设七栋住在楼(部分临街底 部为商业)。
(6)因中原大化急于处理“委托代建”欠款,于2014年8 月31 日与杜氏公司和大化置业商谈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意杜氏 公司2010年6月24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的工程与大化置业 “合作开发”部分房屋1#、2#、17#、18#、108#及拟建5#、 7#、12#、19#、M 区对外出售,销售资金用于补偿开发资金缺口。 即案涉的1#、2#、18#、108#、M区(25#),以解决其拖欠资金的 燃眉之急。
四 、两级法院规避矛盾争点,空转程序,后患无穷
1、规避案件主要矛盾争点!无论是一 审的答辩、反诉及其 辩驳,杜氏公司和大化置业都据实主张“合作开发”的事实,但两 级法院、乃至再审时,均回避这一基本事实。尤其是以“委托代建”掩盖“合作开发”事实,肆意抹杀双方共同出资拿地、中原 大化授权出售等基本事实。更有甚者,就是代建也不能仅仅考核 算建安成本,不考虑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税收成本,公共配套成 本、销售费用等,简直是弥天大谎。
2、各级主审人员均在空转程序!其实,在两审数次开庭中, 杜氏公司均多次陈述强调,不能空转程序,要坚持问题导向,要解 决双方实际问题,应充分考虑判决结果的执行和公司的意思自治, 司法不是万能。然而,一、二审法院人员均置若罔闻,一味抹杀主 要事实,枉法裁判,也有徇私舞弊之嫌,据说最高院案件审判长曾 宏伟已因司法腐败已被处理,其笔下的众多冤魂都在哭泣、呐喊。
3、空转程序,不解决实际问题,后患无穷。实践证明,这个 案件的结果是双方现在都在上访、群访,主要原因是,历经多年艰 难诉讼,最后结果是原地踏步走,各方诉求无望,中原大化职工 群访要求住房,但既不是案件主体,更不是裁判内容;杜氏公司 和大化置业信访,中原大化书面授权销售的“合作开发”房屋,却裁判不但不按照双方约定的“合作开发”房屋处理,经连基本 的核算开发成本,也只计建安成本,执行法院是难上加难,无所适 从,巳经成为当地的一个笑谈。
综上所述:以上案情及判决绝无虚假,如涉及触犯法律, 一 律由濮阳市杜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濮阳市大化置业有限公 司承担!所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依法决定再审,撤销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第二、第 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1264号民事判决书、最 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747号民事裁定书,审理改判,依 法判决驳回中原大化对杜氏公司和大化置业的原审诉讼请求。中 原大化原审诉求主张及依据的事实并非“委托代建”,杜氏公司 和大化置业答辩及反驳符合主张的“合作开发,中原大化对杜氏 公司和大化置业的原审诉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案例分析:
记者通过近两个月的走访调查核实:项目因两级法院仅对 部分并不清晰的事实及法律关系进行判决导致项目后续169.73 亩土地无法建设形成烂尾楼盘,上百名职工无房可住,经常群体 上访,给当地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不稳定。同时,因法院的查封冻结 (土地、银行账户等)也导致反映人濒临破产,导致巳开发销售908户业主的税费无法缴纳,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致使适 龄孩子无法正常入学,业主一直在群体上访中。判决不但没有解 决实质性的问题,反而加大了社会矛盾,极有可能导致后续诉讼不断。原判决严重背离了最高法要求的裁判不但要达到法律效果 更要有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统一,也严重违背了张军院长在2023年国家法官学院开学典礼上提出的,“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为 了解决问题,绝不是来走程序的,“一定要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指示精神。
终审判决有明显错误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法院依职权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 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 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得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 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具体流程如下:
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得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 提出抗诉。记者通过近两个月的走访调查核实:项目因两级法院仅对 部分并不清晰的事实及法律关系进行判决导致项目后续169.73 亩土地无法建设形成烂尾楼盘,上百名职工无房可住,经常群体 上访,给当地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不稳定。同时,因法院的查封冻结 (土地、银行账户等)也导致反映人濒临破产,导致巳开发销售908户业主的税费无法缴纳,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致使适 龄孩子无法正常入学,业主一直在群体上访中。判决不但没有解 决实质性的问题,反而加大了社会矛盾,极有可能导致后续诉讼不断。原判决严重背离了最高法要求的裁判不但要达到法律效果 更要有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统一,也严重违背了张军院长在2023年国家法官学院开学典礼上提出的,“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为 了解决问题,绝不是来走程序的,“一定要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指示精神。
终审判决有明显错误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法院依职权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 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 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得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 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具体流程如下:
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得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 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 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 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该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曾宏伟因司法腐败已被处理,不排 除其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涉嫌枉法裁判。河南省高院及最高法院两 院的判决,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其原审诉讼请 求。为此,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和中央政法委领导依法复 查,及时纠正错误判决,恢复案件本来面目,并据实裁判,以让杜 氏公司和大化置业在这个案件中也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以下附件为案例相关材料(国家最高院和国家政法委可随时调阅 核查):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2、主要证据:中原大化生活区改造平面图:
(1)、《大化职工住宅楼委托开发协议》;
(2)、中原大化律化字(2012)52号《关于中原大化生活区改 造提升合作方案的请示》;
(3)"合作开发"用地挂牌公告、报名、签约、支付土地价款手续中原大化支付“合作开发”出让土地价款手续;
(4 )、2014年9月30日中原大化、杜氏公司和大化置业同意 出售“合作开发”房屋及以房抵账的会议纪要。

濮阳市大化置业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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