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家属吐心声,郭明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有内幕!
近期,犯罪嫌疑人郭明的同胞兄弟姐妹向笔者简述了郭明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情,以及他们了解到的一些在法庭上或者在判决书中的一些东西看不到,他们认为郭明是冤枉的,期待辽宁高院明辨是非、彰显司法公正,还郭明以清白。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8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20)22号起诉书指控郭明犯合同诈骗罪。2021年4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辽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郭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9月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辽刑终2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2年6月2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辽0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再次判决郭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目前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中。
二、定性错误、量刑错误。
本案纯系因郭明经营的公司与“被害单位”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而起,我们认为这是一起定性错误、量刑错误的冤错案件。郭明的辩护律师也在一审、二审和重审一审、重审二审期间均做无罪辩护。
在本案一审和重审一审期间,中国庭审直播网对庭审情况均做了现场直播。我们作为郭明的至亲,我们均全程观看了庭审直播。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对于在案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我们因此对于案件的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本案中,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郭明犯合同诈骗罪并处无期徒刑的的证据中,核心证据就是大连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书》及其《情况说明》(以下统称审计报告)。
我们发现,在为本案出具审计报告的过程中,“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下称科华中心)和“大连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中兴公司)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大连市司法局涉嫌包庇的违法问题。
三、审计报告不应采信。
本案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聘请科华中心作为鉴定机构对本案银行贷款、资金往来、涉案合同等进行鉴定。但是,实际出具《审计报告》的却为中兴公司。简言之,是科华中心接活,中兴公司干活。针对上述情况,两机构共同出具了《情况说明》, 称它们之间存在“股东关系”、“资质依附关系”,意图证明中兴公司替代科华中心出具审计报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事实上,二者各为独立法人,其在鉴定资质、鉴定人资格等诸多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科华中心与中兴公司此举明显违法违规,其审计报告不应采信。
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司法部“双严十二条”规范准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注销的通知》,自2018年7月15日起各鉴定机构不得新接受“四大类”外鉴定事项的委托,但是科华中心在为2018年11月28日接受了侦查机关对本案的委托,显属违规;案涉《审计报告》的作出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而此时无论是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科华中心”,还是作出《审计报告》的司法鉴定人“白春福、刘波”,其司法会计鉴定资质均已被注销,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行为明显违法。
四、审计机构与本案“被害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郭明的同胞姐弟特别指出,审计机构与本案“被害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网上公开资料显示,科华中心、中兴公司和大连科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科华税务)三个机构的注册地址一致,电话一致。科华中心和科华税务的法定代表人都是滕铭琦。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的“被害单位”——“中广核公司”)的大股东之一是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连国合),在本案中,大连国合董事赵锡金是科华税务的大股东,持股比为85%,同时其曾是中兴公司的注册会计师(依据:辽注师协[2020]15号)。
2016年12月9日至2020年12月8日期间,赵锡金系“大连市司法会计、司法税务、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鉴定专家咨询组”的成员,是大连市司法鉴定协会的会长。在辽宁省司法厅官网文件《辽宁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三大类)》中,赵锡金曾是科华中心的执业司法鉴定人。
此外,天眼查平台显示,赵锡金之子赵法臻曾经担任股东的企业有:大连科华中兴产业有限公司、大连法臻科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法臻投资咨询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都是滕铭琦。滕铭琦在【天眼查平台】中显示为赵法臻的合作伙伴。同时,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期间赵法臻是大连翰博投资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持股占比26.18%,该公司是大连国合的大股东,大连国合是被害单位的大股东。在2008年4月14日赵锡金以其儿子赵法臻的名义与大连国合的董事长朱明义、总经理王新民等人共同注册了“大连瀚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342.5万元,朱明义任董事长,赵锡金任董事。该投资公司于2010年1月8日给大连国合投资21338.9万元,占53%的股权。
可见,科华中心和中兴公司与本案“被害人”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
五、刑事追责涉嫌非法干预经济纠纷
起诉书指控“郭明诈骗马海蛟1795万元”的犯罪事实,真实情况是,2018年9月马海蛟针对与郭明和通榆新域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连中院已经下达了民事调解书。马海蛟也依据生效裁定依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对“ 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应当立案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有关诈骗马海蛟一节事实,与上述立案条件完全不符。涉案民事纠纷以调解结案,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结案方式,当然也完全体现了马海蛟的自愿性。
郭明的同胞姐弟称:“郭明自1994年起创立了多家公司;2015年创立了“大连市白城商会”并任会长;在其近30年的国际、国内贸易中,仅仅上缴国家“进口海关关税” 就达到几个亿。多年的贸易经营中,郭明在白城地区“出口创汇”始终居于第一名。集团公司拥有固定资产近5亿左右,年进、出口贸易额平均3亿多,特别是2016年、2017年进口贸易额高达10多个亿。2011-2015年郭明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大代表。先后连续获得“出口创汇明星企业”、 “纳税大户”、“就业明星企业”、“省级龙头企业”等27项荣誉。其实控公司长年来依法纳税,其本人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亦无任何不良征信记录,是一位广受尊敬的民营企业家。
由于涉及本案的牵连,郭明及相关公司土地、房产被封,公司账册、票据被大连经侦拿走,银行收贷,公司资金链断裂,出口合同无法执行,业务全面停摆。案涉多家公司因此欠员工工资、员工借款、土地税、房产税、银行利息等高达3000万元人民币左右,众多员工为此失业。作为郭明的家人我们心急如焚,一方面想要尽快拯救身陷图圄的郭明,另一方面也希望案涉公司能够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希望相关领导在百忙之中对本案予以关注及帮助,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还郭明公道和清白!”
他们作为郭明一奶同胞的亲人已经将郭明案涉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媒体进行反映,相信这些职能部门一定会查明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大连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执业,以及大连市司法局涉嫌 包庇等违法问题。
他们更相信,辽宁高院作出公正的裁判!(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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