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安人员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来源:未知 编辑:xmt 时间:2021-05-27
导读:
投诉人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的推诿扯皮涉嫌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投诉人:曹爱荣,女,汉族,1966年4月2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勃利县城西街九委1组,身份证号:230921196604280260。 被投诉人: 刘汉林,男,汉族,1962年8月22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珠海市
投诉人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的推诿扯皮涉嫌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投诉人:曹爱荣,女,汉族,1966年4月2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勃利县城西街九委1组,身份证号:230921196604280260。
被投诉人: 刘汉林,男,汉族,1962年8月22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香溪路118号16栋2单元205房。身份证号:440401196208225733.
请求事项: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和广州市公安局不作为,2014年报案刘汉林贩卖假药,致人死亡,七年之久两级公安机关推诿扯皮。
事实及理由:
隋鑫朝2008年12月入伍,在南部战区空军原高炮六团230营服役,2009年2月14日在执行任务中不慎把脚心扎穿,感染白血病,经空军458医院 转到广州军区总医院进行骨髓移植,骨髓移植失败,给带来了严重的感染,主治医生李利告诉我说“你儿子是军免患者,医院有好药不能给用,你要想救你儿子的命就得自己花钱买药,” 主治医生李利给我联系药贩子(刘汉林)告诉我说“这是香港进口的药叫SMz能救你儿子的命”,送到了护士站,我过去付款,并下在医嘱单上就给我儿子隋鑫朝用上了,大约20分钟就终止了生命,这种药经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为假药, 我们于2014年6月6日到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一大队报案。
可是,广州市公安局 于 2020年11月24月给我们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理由是 “没有犯罪事实”。并告知,如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021年1月22日,广州市公安局又做出了中止刑事复议的决定。理由是,案件涉及专业问题,需要有关机或专业机构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1、投诉人报案的当时,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拿出很多卖假药人的头像,我指认出了犯罪嫌疑人刘汉林;2、还附有我和护士贾云菲的聊天记录,证明贾云菲知道这事;3、因为刘汉林送的药隋鑫朝用了2支就死亡了,我又拿出1支现在我手,剩余的经张庆超手退回给了刘汉林,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取证时,张庆超也指认出了卖假药的刘汉林;4、在军区总医院关于隋鑫朝用药情况说明也写的很清楚,医院通过多方询问到新稀特药房有上述药物等证据;5、2013年1月15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刘汉林涉嫌销售假药的线索”的问题给广州市公安局药品犯罪侦察支队发函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隋鑫朝使用的药经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为假药,并致人死亡。因此,根据该规定应认定刘汉林构成销售假药罪。
上述事实法规和2013年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函告“刘汉林涉嫌销售假药的线索”;当年刘汉林还是另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另案贩卖的假药中就有隋鑫朝用的SMZ。广州市公安局第一决定却说“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第二复议当中延期了30天的审限,复议当中前后共60天解决不了“案件涉及专业问题,需要有关机或专业机构作出解释或者确认”,又作出中止刑事复议!
从2014年我报案至今6年多,广州市公安局办案是不是依法依规?有没有时限?对老百姓有时限申请复议7天的时限;公安局办案没有时限!广州市公安局的权力也没“关进笼子里”呀,有权对自己不遵守办案时限!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的推诿扯皮涉嫌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请求督促广州市公安局依法对待职守,追究刘汉林的刑事责任。
投诉人:曹爱荣
责任编辑:x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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