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个别法官采信虚假证据造成同案不同判
原标题:采取伪造证据篡改案件事实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陈某将合伙工程垫资与借款结合起来拟成《借款协议》。关于《借款协议》中确属借款的部分几乎全部清偿完毕,经法院判决,债务人朱某进行了清偿。陈某在随后系列诉讼中提供了虚假证据,将合伙垫资款转为借款。朱某多次向法院要求鉴定涉假证据,但法院没有回应,最终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_
日前,陈某提供的涉假证据已被公安部门认定,且陈某涉嫌刑事犯罪。朱某依据公安、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涉假材料已启动再审程序。
【案情简介】
朱某、陈某曾是建筑业务上的合作伙伴。2015年3月12日,陈某将自己的工程垫资与借款结合起来转为借款,起草了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内容显示:一、双方一致同意自签订本借款协议之日,将朱某出资合作关系中的陈某出资以及陈某垫资、委托付款,以附后确认单所含具体款项金额为准等,陈某为朱某支付的全部费用均转为借款。双方确认全部借款金额为7327万元。然而,朱某对该协议持不同意见,于是其在甲方空白处下方写有"以最终结算为准,此协议与2011年和2012年协议同属一个协议,此协议属于周转资金。朱某(签名)。”
此后,陈某和朱某之间因该协议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书认为,在《借款协议》落款处,朱某仅手写"此协议属于周转资金”等内容,而未在“借款人”处直接签名。朱某手写的意见,系对《借款协议》所要表达的“乙方为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均转为借款”等内容持不同意见,表明双方对款项性质“转化为借款”没有形成共同的意思表示。但对于《借款协议》中所确认的具体款项金额,朱某没有否认其真实性。因此,《借款协议》中所涉及的基本事实可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陈某与朱某之间存在长期合作关系,至少包括合资经营、垫资经营和借贷关系…该借款行为与其他合作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上述法院判决仅认定《借款协议》中54.25万元部分有借据证明确属借款,而且已大部分归还,债务人朱某也认可,尤其对于《借款协议》的性质,上述法院明确否定了陈某将投资转为借款的法律效力。
然而,随着陈某后来的一系列操作,同样是这份《借款协议》,被其他法院认定为借款性质,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这一切都源于陈某后来提供的2017年8月16日的《承诺书》作为证据,该份承诺书的核心内容为:”…郑重说明陈某在亦庄、丁各庄所有垫资款按确认单日期转为借贷,并约定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直至还清为止。朱某因资金因难所有借条由陈某担保,陈某先垫付本息以后定还。“
2020年2月28日,法院一审依据《借款协议》作出判决,判决书称:本院认为,首先,该协议第一条即载明双方一致同意自签订借款协议之日,将朱某出资以及垫资、委托付款等朱某为陈某支付的全部费用均转为借款… …朱某虽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时备注以最终结算为准,但其并未对垫支款或垫付款转化为借款提出异议,且朱某亦未提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所书写的2011年和2012年协议,故本院认为,虽然朱某在签订《信款协议》时附有备注内容,但其并未在《借款协议》中对垫支款或垫付款转化为借款提出异议,双方对垫支款或垫付款转化为借款已经达成合意。朱某与陈某签订《借款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0年10月19日,法院判决称:本院另查明,陈某提交朱某于2017年8月16日出具的《承诺书》,朱对该份《承诺书》中其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承诺书》系由陈某变造,对《承诺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因此,朱某的手写内容并未否认《借款协议》中有关“乙方(陈某)为甲方(朱某)支付的全部费用均转为借款”的约定,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对垫付(支)款转化为借款已经达成合意,朱某应当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偿还相应借款本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朱某表示,《承诺书》其实有两份,自己确认的那份《承诺书》签署于2017年5月24日,但对于上述判决中查明的2017年8月16日签署的《承诺书》自始至终并不认可。庭审期间,朱某多次请求法院对于2017年8月16日签署的《承诺书》进行鉴定,但法院未作正面回应。
因涉假证据被法院采纳,陈某此后接连依据涉假证据在多地发起诉讼。2021年在他案中,经过朱某刑事报案,公安机关决定对2017年8月16日《承诺书》进行司法鉴定。
2021年11月30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2017年8月16日带有“朱某”签名的《承诺书》,最终鉴定意见为,检材落款“承诺人”处的“朱某”签名与样本中的“朱某”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2022年8月23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确认:“… …保证书便条、承诺书(2017年8月16日签署)在多地法院进行虚假诉讼,要求您偿还各类欠款的情况,羊山公安分局受理后,认为陈某的行为已嫌违法犯罪事实。我院现已要求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将该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鉴于《承诺书》最终被鉴定涉假,在涉及朱某的他案中,若干法院已经驳回了陈某的起诉。2021年5月31日法院作出的裁定书认为:本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河南省信阳市某区分局刑事立案,并被刑事拘留。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兼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鉴于陈某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已被刑事立案侦查。因本案可能有经济犯罪嫌疑,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全卷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鉴于他案情况,朱某日前以《承诺书》被鉴定涉假作为新证据,就《借款协议》一案向北京某中院提请再审。
【法律评析】
伪造证据是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实事求是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真实的诉讼证据材料。如果查明一方提交的证据确属伪造,法院会根据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算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陈某伪道证据,并在法庭上提供了伪造证据。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一股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狗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据了解,陈某利用伪造的证据在多地多个法院进行诉讼,其已造成同案不同判,并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情节应属严重。同时陈某的行为也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简单来说就是打“假官司”,是当事人心存主观恶意提起虚假诉讼,假借民事司法程序,意图达成非法目的。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干扰正常司法秩序,严重削弱法律尊严及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指出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善意行使其诉讼权利,同时,作为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受托律师亦负有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的义务。综上,诉讼参与人务必遵守法律规定,切勿以身试法踩踏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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