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强 中亚 龙腾公司涉嫌联合诈骗 多名受害人要求追究责任追回房款
来源:未知 编辑:fazhi 时间:2025-02-24
导读:
我们十几名购房者通过房屋中介公司 介绍,于 2022年 先后全款 从龙腾公司 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02号瑞安大厦强强北京国际商务酒店的十余套房屋,总金额高达2500万元, 我们每个人都按合同交付了全款,王雪艳、 岳小芥 、 贾庆林、郭友 四人拿到
我们十几名购房者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介绍,于2022年先后全款从龙腾公司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02号瑞安大厦强强北京国际商务酒店的十余套房屋,总金额高达2500万元,我们每个人都按合同交付了全款,王雪艳、岳小芥、贾庆林、郭友四人拿到房子入住,其余七人由秀玲、曹林成,王俊宸、范丽君、曹玉茹、妥秀珍、马海比至今连房子也没有拿到,已经入住近两年的四人不能过户,甚至于2024年11月中旬被产权人强强、中亚趁房主不在家,以与销售方龙腾公司及王峥解除合作为由,撬门换锁、强行断水断电将4家住户人员赶出家门,受害人多次拨打110、12345、12315等均未得到解决,去十八里店派出所报案不予立案,四家人至今仍漂泊在外无家可归,现在大家房也没有,钱也没了,一生积蓄被产权方强强、中亚和销售方龙腾及王峥设计的合同骗局洗劫一空,无家可归,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及生存权利,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购房时,在产权人强强及中亚提供的房间,北京龙腾博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售楼处张贴着产权方强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北京龙腾博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龙腾博远法人个人王峥开具的《房屋出售证明》,证明内容如下:
附件五-01:
房屋出售证明
兹证明我公司将本公司名下的位于东三环南路102号的房产共计9265.7平方米(共计48套,详见附件一)全部出售给北京龙腾博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峥(以下简称:龙腾博远公司),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6MA0031BN4D。除龙腾博远公司依法有权进行出售以外,我公司及其他任何第三方均无权进行出售。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强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件已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2021年08月15日
附件五-02,
房屋出售证明
兹证明我公司将本公司名下的位于东三环南路102号的房产共计2492.28平方米(共计42套,详见附件一)全部出售给北京龙腾博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峥(以下简称:龙腾博远公司),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6MA0031BN4D。除龙腾博远公司依法有权进行出售以外,我公司及其他任何第三方均无权进行出售。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中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件已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2021年08月15日
因为产权人的这两份房屋出售证明,我们基于对作为产权人强强公司和中亚公司的信任,才与产权人全权授权的销售方龙腾公司及王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全额缴纳了房款。交款后发现不能交房、过户,大家立即咨询法律人士称这种行为属于新型合同诈骗,利用合同套取资金,我们随即向公安部门报案,但均以证据不充分为由不予立案,让找法院诉讼解决。
我们不得不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的判决结果令人大失所望,一审朝阳法院、二审三中院均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判决完全没有履行能力的销售方—空壳公司龙腾公司承担退还购房人房款责任,将一起合作的产权方强强及中亚以及实际侵吞我们1300万购房款的个人魏亚龙、胡晓旭、孟令晨等排除在外,不承担任何赔偿及退款责任。我们认为这是司法不公的错案!我们认为他们如果是真实四方合作卖房,我们买房人并无任何过错,他们应共同承担退款、过户责任,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及内容从头到尾并未让我们知晓,不应让我们承担责任。
目前起诉人岳小芥、王俊宸三中院已做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曹林成、贾庆林、郭友一审判决,郭友已另诉,由秀玲已上诉三中院,王雪艳一审被迫撤诉,已向朝阳经侦报案,范丽君已向朝阳经侦报案,朝阳区经侦抓了犯罪嫌疑人王峥,但朝阳区检察院又把王峥取保候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