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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沙河市:坑害投资人,使80万元“打水漂”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2-03-30
导读: -发生在河北省沙河市的争端为何引人关注? 核心提示: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企业主能知法、守法,在法律框架内办事,其将长长久久、受人尊重;若企业主将精力用在坑害他人、获取不义之财,加之有狗头军师坐镇,玩弄法律,想必多行不义必自毙,终有一天

-发生在河北省沙河市的“争端”为何引人关注?

       核心提示:法 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企业主能知法、守法,在法 律框架内办事,其将长长久久、受人尊重;若企业主将精力用在坑害他人、获取不义之财,加之有“狗头军师”坐镇,玩弄法律,想必多行不义必自 毙,终有一天酿成悲 剧。

       河北省沙河市赞善街道办事处辖区,一外来投资人的遭遇颇具典型意义,既有石子企业主违 法生产、想方设法坑   害投资人,又涉及当地政 府部门相互推诿扯皮、肆意袒护该企业。此包庇、袒护行为助长了该企业主的嚣张气焰,使其在违 法道路上愈走愈远。同时,给足了该企业主转移涉案物资的时间。待投资人胜 诉后,沙河市法 院执 行局法  官带领投资人(申请执 行人)到现场时,车间内满满的涉 案石子已全部转移。
       一而再,再而三撕毁行政执  法单位的封条无人管;企业违法生产、顶风作案草草处理、敷衍了事;投资人因上述问题报 警后被威 胁、殴打,当地公 安派 出 所不予立 案。在国家 现行法治背景下,你敢想这是真的吗?
       所幸的是沙河市人 民法 院坚守正义与底线,通过诉 讼让投资人(原告)拿到了一纸胜 诉判 决。但到了执行阶段遇到又遭遇各种难题,包括涉 案物资已全部被转移。
       法 律的权威不容玩弄践踏,政 府的尊严不容肆意抹黑,守法者更不能向不法者让步。下面,我将通过一外来公司向沙河市某石子企业投资的种种遭遇,揭露涉事企业负责人丑 恶嘴 脸及个别 党 政 官 员拙劣的演技。(笔者根据反映人“A公司负责人”陈述及相关证据资料整理,对本文真实性负责,文中“该企业”特指涉事企业,暂时隐去涉事方具体名称。)
       标题目录:
       一、 A公司向沙河市某企业投资80万元如同“打了水漂”。
       二、两次非 法撕毁政 府张贴封条、顶风作案无人管;随意威 胁、殴打他人不予立 案,执法在当地有双重标准
       三、涉事企业一系列“操作”,看似以攻为守、占据上风,实则手段卑劣,如跳梁小丑,背后疑有“狗头军师”坐镇
       四、偷换概念、推诿扯皮忽悠上级领导;以合伙人内部经济纠纷、法 院正在审理为由推卸法定职责
       五、投资人80万元去向解读---个别官 员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成为该企业“保 护 伞”。
 
       一、A公司向沙河市某企业投资80万元如同“打了水漂”
       阳光昏暗,位于沙河赞善飞机场附近一石子厂企业主坐在沙发上,脸色暗淡。停滞了几年的企业,加之资金缺乏,让其陷入人生低谷。A公司负责人经B方介绍,与该企业主认识。该企业主称,自己有设备、厂房及环评报告,需要投资进行基础建设,环评验收后可以合法生产石子。A公司有资金。B方称自己有政 府人脉资源。2021年5月份,经三方协谈达成石子厂的合作协议,欲共干一番事业。
       股权结构很简单:石子企业占股70%,负责利用原有土地、厂房、设备设施、相关手续等办理排污许可,以取得全部合法手续,达到企业合法运营。
       A公司占股20%,投资80万元,用于修建厂方、厂区路面硬化、环保设备、粉碎设备安装、日常开支及本项目周转资金。
       B方属于自然人,占股10%,积极配合企业主,共同办理项目合法运营手续,负责运行时各部门关系,保证项目正常运行。若合法手续办不成、企业不能正常生产,对退还给A公司80万元及相关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涉事企业施工前后对比。
       然而,三方合同签订后,合作并不愉快。比如,该企业主在工程进度上一拖再拖,无故更换环评验收公司,拒不告知更换的原因;投资款项用途不清晰、采购价虚高。简而言之,A公司认为,该企业主违背诚信,不按合同约定行事,管理模式如同“小作坊”。
       这期间,A公司负责人多次与其他两方沟通,希望办事公开透明,但无任何效果。2021年8月2日,针对重点问题,A公司以公函形式发给石子企业主及B方,指出四点:一、公司收支账目要清晰。二、公司采购价格要合理、途径要正当。三、公司要建立完善管理、运营制度,违 约就要担责。四、企业主私自更换环评验收公司导致工期一再拖延,要求其说明更换的理由。
        A公司认为,以上要求符合三方共同利益,是长久合作的基础。此外,B方既是“媒人”、担保人,又是占股份10%合伙人,本应说句公道话,减少三方误解和矛盾。然而,B方屁股坐偏,无原则、无底线跪舔该企业主,任凭三方关系走向恶化。如何展现B方立场呢?简言之,B方对企业主的支出账目及采购价格不闻不问,对支出账目不签字,其自己一方不需要账目。任凭A公司督促健全账目、保障各方利益,B方都无动于衷。
       2021年8月18日,A公司依合同约定投资达80万元,并得到三方确认签字。此时,该石子企业主和B方又动了歪脑筋,给出了两种说法。一、该企业手续齐全了也不能生产;二、已与沙河市赞善街道办事处书记说好了,可以生产,目的是让A公司继续投资。2021年9月1日,该企业主向A公司索要100万元(用于采购原材料、工人工资)。
       在此要说的是,三方合伙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投资此80万元(占股20%),包含了周转资金,若再投入100万元才能运转,明显违背三方合同真实意思表示。加之,A公司对此前80万元开销账目本来就有强烈质疑,遂明确表示,若该企业主提供不了全部合法手续、接不通政 府电源,是不会再出资金的。
       今非昔比,此时的企业主盛气凌人、霸气侧漏,而投资人价值已榨取完,对该企业来说可有可无。电话中,该企业主告诉A公司负责人,现在已经与赞善街道办事处书记沟通好,可以生产。A公司负责人问,看能否一起到书记那证明一下呢?(毕竟公司投资是冲着合法手续来的)该企业主说:“这是在开玩笑”,之后其又强调说先拿出20万元也行。A公司负责人说,如果接不通政 府电源,又拿不出合法生产手续,公司不会再出钱。该企业主听后恼羞成怒,随即挂断电话。B方此时担任什么角色呢?合同约定,其占有10%股份,靠的就是协调政 府关系。但非 法生产需要胆量,需要底气,更需要背后靠山,于是其开始大显神通了。
       一个真敢“吹”,一个真敢“干”,该企业主与B方沆 瀣一气,在石子厂手续不合法的情况下,置A公司利益不顾(80万已全部投入,爱咋咋地),大肆购进青石原料,非 法生产、销售,赚取巨额利益。A公司投资的80万元如同“打了水漂”。
       二、两次非 法撕毁政 府张贴封条、顶风作案无人管;随意威 胁、殴打他人不予立案,执法在当地有双重标准
自2021年9月8日,该企业主与B方开始非 法大肆生产、销售石子。项目启动后,该企业主儿子向A公司负责人通知了一声。2021年9月12日,双方进行了对话。
 
 2021年9月8日,该企业主儿子通知A公司负责人“企业正常运行了”。
       从对话可以看出:石子生产项目已经启动,给叔叔“说一声”,但该企业生产销售全由家族人员(该企业主二儿子、三儿子)操控。A公成奥公司负责人当时不知,该企业主儿子是良心发现,还是走个告知流程。显然,目的是后者,仅仅是告知,免得日后因“是否告知”而产生争议。
       A公司发出警告制止后,没起到任何作用。为证实该企业主“已经与街道办事处书记说好了,可以生产”的说法,2021年9月19日,A公司负责人向该领导核实。该领导答复包含几个信息:该石子厂企业电还未接通、封条还未揭开、企业还未生产、手续还未全部办理;别让他打我旗号。无奈,A公司将该企业生产石子的证据提供给该领导。当日,相关部门对该企业厂房进行了查封。此时,该企业已非 法生产已10天之久,除大肆销售外,车间内堆满了石子材料。
 
2021年8月19日,A公司向赞善街道办事处书记反映该企业非 法生产问题。
       经官 方确认,该企业主私自撕毁2021年8月11日,赞善街道办事处对该企业电机设备张贴的封条,属非 法生产、顶风作案。那么,一个诺大的石子企业,能在职能部门的眼皮底下非 法生产10天之久,是否在掩耳盗铃呢?
       不过没关系,自该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介入后,阻止了其违法生产、查封了涉事企业厂房。该街道办事处书记告知A公司负责人,不管是不是投资人举 报,只要是辖区企业违法生产其就得管,还得查查企业用电是怎么来的,这让A公司负责人感到些许温暖。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2021年9月20日,也就是沙河市赞善街道办事处对该企业大门张贴封条的第二天,A公司负责人发现该企业厂房大门封条被撕毁,两辆货运车正在转移、偷运涉案物资。A公司负责人随即在车内报了警,并电话通知张贴封条单位---赞善街道办事处。
2021年9月20日,车辆正在转移被查封石子。
       该企业主发现后,带领多人来到A公司负责人汽车旁,敲开车门进行威 胁、恐 吓,甚至殴打他人。更恶劣的是,该企业主私自进入他人车辆驾驶位,抢夺汽车钥匙,欲扣下车辆。赞善派 出 所介入了本案(以下简称9·20案件)
       从现场视频可以看到:1、该企业主用手指着A公司负责人,“你下来”“今天不能走啊”“把手机给他夺了”“这有你啥股份”......2、该企业主挑 衅时,被其儿子拦住,其用巴掌打出,可谓起哄闹事、逞强耍横、“六亲不认”。3、非 法抢夺他人手机、私自进入他人车辆驾驶位抢夺汽车钥匙。4、殴 打、撕毁他人衣服。5、把该车辆门锁弄坏。
       然而,针对该企业主两次撕毁政 府封条以及上述涉嫌刑事犯罪行为,A公司负责人向当地主管部门反映多次,得到的是相互推诿。有公权力的庇护,有非 法生产所得保身,该企业主误以为其就是法律,忘乎所以。
       三、涉事企业一系列“操作”,看似以攻为守、占据上风,实则手段极其卑 劣,如跳梁小丑,背后疑有“狗头军师”坐镇
       该企业卑 劣操作一、9·20案件后,因当地政 府的不作为,助长了该企业嚣张气焰。几天后,B方打电话给A公司负责人,意思是“你这样告我们,该企业主也要告你家属了”。以此来传话威 胁A公司负责人。
       2021年9月25日,该企业主和B方发举 报信到北京某事业单位,并数次电话催促,要求查处该单位某工作人员,称该工作人员狐假虎威,给社会带来危害。
       该反映信不提来龙去脉,故意隐瞒A公司负责人与被举 报人之间关系,完全属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我们来看看举 报信内容,举 报信称:某人利用公职身份狐假虎威到处向政 府相关部门(包括沙河市环保局、沙河市市场管理局、沙河市赞善办事处等)施压,随意干扰相关部门正常工作,要求上述部门必须对自己企业采取措施,且每天向其汇报工作,平白无故地给合法合规的民营企业制造麻烦,致使正常的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此外,其本人还利用网络,到处发布不实信息,扰乱网络环境,给当事企业和个人造成了严重困扰。恳求各位领导尽快查明事实真相,还社会、正规企业和合法公民一个正常的生活氛围和生产秩序,避免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等。
       多么大的人物,多么强硬的手段,才能如此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换言之,若真有此人物出现,想必此事件中违法违纪者早已无处遁形。上述举 报是否存在,最有发言权的是沙河市所谓的“被施压”的部门。请你们回答:一、该企业到目前为止生产石子是否合法?二、谁随意干扰贵部门正常工作,干扰了谁的正常工作?三、到处发布的不实信息在哪?如果恶意举 报蔚然成风,不实信息到处乱飞而无人能管、无人问津,必将损害当地政 府形象。
       该企业卑劣操作二、在该企业主等人举 报(诬告)他人,却根本无法提供事实依据后,2021年10月19日,该企业主巧立名目,以生产工艺及设备提升改造为名,要求A公司继续投资136万元,否则将20%股权降为6%.
       2021年10月19日,A公司收到该企业的通知函,内容为该企业要对生产工艺及设备提升改造,全部工程完工总投资预计680万元。按照投资比例,该企业主需落实资金476万元;A公司需落实资金136万元;B方需落实资金68万元。且资金需在3日内务必落实到位,否则将根据落实情况重新分配股权比例。
       3天后,该企业主如期向A公司发来变更股权决定通知书称,A公司无视公司通知要求,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落实股权资金136万元,现该企业改造资金680万元,原固定资产670万元,总计1350万元,A公司实际投资80万元,固实际股权降为6%。
 
2021年10月19日、22日,该企业主向A公司发送稀释股份“套路”函。
       不知是何方神圣想出的法子,但此办法与上述诬 告、诽 谤他人如出一辙,只能制造混乱、制造障碍,、引起事端。试问,若该企业主3天内能筹集分内的476万元,还找其他投资者作甚?请将雄厚实力展示出来!
       该企业卑 劣操作三、2021年10月14日,环保部门对该企业非 法生产石子进行了处罚,但处罚依据是按照该企业评估总投资213.73万元的百分比,罚款3.7万余元。按照此逻辑,该公司非 法生产5吨与50000吨处罚结果相同。此外,该处罚称,该企业违 法行为及时整改,停止建设,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试问,该企业主无论是在答辩状上还是沙河市人 民法 院法 庭上,均坚称自己生产石子手续合 法,难道此前会积极配合贵单位执法人员?显然背后关系暧昧?那么,贵单位处罚后,该企业是如何整改的?罚款是何时缴纳的?请立刻展示出来!
       四、偷换概念、推诿扯皮忽悠上级领导;以合伙人内部经济纠纷、法 院正在审理为由推卸法定职责。
       A公司遭遇上述情况后,向当地“市长热线”反映:一、该企业主两次非 法揭开沙河市赞善街道办事处封条,非 法生产石子、非 法运输、销售查封的石子无人管;二、A公司负责人报 警后,遭到该企业主等人威 胁、殴 打及一系列暴 力违 法行为,当地派 出所至今不予立案;三、相关公职人员包庇纵容该企业主,明知正在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却恶意欺骗A公司负责人,谎称该企业手续已齐全。当然,A公司均提供了内容详实的证据。
       那么,沙河市相关部门是如何回应“市长热线”的呢?该答复称:相关部门在该企业厂房门口张贴了封条,是防止该企业再次非 法生产,但没有查封厂房内石子的权力;赞善派 出 所曾向该企业实际控制人询问了解情况,该企业实际控制人称,该企业未发生石料被盗的情况,并向派出所讲明了石料的来源,所以不存在偷盗石子。
       相关部门在另一次回复“市长热线”中称,赞善街道办事处发现其张贴的电机封条被撕掉,变压器又通电连接后,对该企业车间大门张贴封条,严禁大型车辆进出,但赞善办事处无权查封该企业石料。针对该企业私自将车间大门封条撕毁,办事处已向派 出 所通报。派 出 所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对企业电机进行了上锁处理,对变压器进行调离,环保部门下达了行政处罚。经查,举 报人与被举 报人系合伙人内部经济纠纷问题,并已起诉至法 院,由法 院处理。
        针对涉 案石子问题,该答复称,2022年2月14日,赞善派 出 所调查了解,2021年9月份该企业主通过某人(第三方)购买1600多吨青石,后经过加工出售500百余吨,后因企业停产整改,剩余未加工青石,由某人(第三方)转运走了。
车间被查封前后照片对比,目前涉案石子已被全部转移。
 
       关于派 出 所不予立案问题,相关部门答复称:经调查得知,上述三方因资金问题发生纠纷,2021年9月20日,A公司负责人因拍摄场地视频与其中一方合伙人发生口角、推搡,推搡过程中A公司负责人上衣扣子被弄掉。通过调取当事人手机视频及询问各方,双方只是因投资问题发生争吵、推搡,无法证实现场进行打架情况。
      上述答复听起来完美无缺,实际上颠倒黑白、漏洞百出。A公司负责人于2021年9月20日两次报警,原因是发现该企业撕毁政 府封条、偷盗被查封物资以及报 警人现场遭到威 胁、殴打。为何该答复篡改了当事人报警的原因?为何将被单方威 胁、殴打变为双方口角、推搡?当地派 出 所你们是在“变魔术”吗?
       试问,撕毁政 府封条、非 法转移涉案石子;威 胁、殴打他人;抢夺他人汽车钥匙、手机,撕毁他人衣服。这些与合伙人内部经济纠纷有何关系?与法 院审理事项有何关系?
       那么,有必要说一说沙河市人 民法 院到底审理什么?自9·20案件后,该企业主曾采取上述极端卑劣的手段对付A公司。2021年10月21日,A公司一纸诉状将该企业及B方诉 讼至法 院,该法 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下达一份公正判 决。
       A公司诉 求并不复杂,既按照三方合同约定,A公司出资80万元,为取得企业合法手续,依法开展经营。但至今两被告都没有办好石子生产手续,并遭到相关查处。由此,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人8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22年1月10日,A公司胜 诉判 决(返还A公司80万元及相关利息)。
       此案法律关系清晰,事实证据确凿。然而,该企业主无论是答辩状还是庭审陈述,均称自己企业生产石子手续合法,B方的观点也是如此。此情节足以证实,其两方此前,在环保部门处罚时绝对不会配合!不过在事实证据面前,法    官心如明镜、依法办案,最终判 决解除合同,该企业返还A公司80万元及相应利息;B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投资人80万元去向解读---个别官 员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成为该企业“保 护 伞”。
       最后,我们解读一下A公司80万元去向。笔者在整理材料时发现,该企业主一方曾用80万元投资款,向大气治理办公室、国土、赞善街道办事处主任行贿3万元的证明。此证明足以印证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包庇、袒护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换言之,该企业拿投资人的钱行贿个别官 员,然后共同对付投资人!充分证明,此袒护行为给A公司及其负责人等造成巨大的经济及精神伤害。请上级纪 检监 察部门根据此线索介入调查。
 
该企业主一方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行贿证据。
      另外,该企业厂区正于河道范围,拥有丰厚的砂石资源。正因如此,多年来该企业厂区大门紧闭,并以盗采国家砂石资源获取巨额利益。笔者发现,80万元投资款中仅砂料费用近5万元。该企业主非 法盗采国家资源,卖给自己企业,可谓“左手倒右手”,获取不法利益。
 
该企业常年在厂区南侧非 法采砂。
       目前,该企业将整个厂区用挡板隔开,厂区南侧仍堆放大量砂子,私自对外销售。A公司曾向沙河市赞善街道办事处及派 出 所反映此事,无人理会。这些年其共盗采了多少资源?请相关部门对盗采现场进行测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以上所述属实,如有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武浩然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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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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