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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强家属: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交通事故中涉嫌徇私舞弊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2-12-19
导读: 依法向媒体反映被举报人 单位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国信司鉴中心【2022】痕鉴字第294号,2022年8月3日在鉴定时没有尽到责任。 举报人:刘胜明,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后曹庄村,身份证号为:1304291953
       依法向媒体反映被举报人 单位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国信司鉴中心【2022】痕鉴字第294号,2022年8月3日在鉴定时没有尽到责任。
       举报人:刘胜明,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后曹庄村,身份证号为:130429195306081218。
       联系电话:13103306502。
       被举报人:司法鉴定人何君珂《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410722029057,工作单位: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
       被举报人:司法鉴定人陈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410722029050,工作单位: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
       事实如下:
       其一:对冀DU267Y车进行鉴定,检验结果:前部可见整体由前向后受力变形,经测量计算其前部塑性变形量约1.2m(错误)。鉴定意见:1、对“冀DQ079H”号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事发时的速度约49.7Km/h。对“冀DU267Y”号牌轻型栏板货车事发时的速度约91.9Km/h(错误)。
      当事人:刘胜明经过核算(1)其前部塑性变形约1.2m(错误);(2)对“冀DU267Y”号牌轻型栏板货车事发时的速度约91.9km/h进行核算(错误)。对事故现场以及车辆违规超载只字不提,造成鉴定结果造假一系列问题。
      当事人刘胜明问冯业银1.2m怎样得来的?
      冯业银答:我不知道。
      刘胜明问:事发时的时速91.9km怎样得来的?
      冯业银答:我也不知道,那你问车检杨俊平.
       刘胜明问车检杨俊平并说明关于1.2米91.9km/h怎样得来的?
      杨俊平答:我不知道怎样计算的。
       刘胜明说:车检委托书是你(杨俊平)收的,鉴定费是你叫交的。到现在计算错了,你们都不知道该怎么办?
      冯业银、杨俊平说重新鉴定。
      其二、委托: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豫威盾司鉴【2022】痕鉴字第3368(477)号
      司法鉴定人:魏廷申《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410019159009。
      司法鉴定人:胡天灵《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410019159005。
      2022年9月15日
      鉴定结果:对“冀DU267Y”车驾驶室前部变形量的测量可知,冀DU267Y车前部变形量约为0.88m。
      车速鉴定:对“冀DU267Y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9km/h,对冀DQ079H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1km/h。(由威盾司法鉴定左证,足以证明国信司法鉴定错误)。
      司法鉴定人应该按照做虚假鉴定后果来处理。
      交通事故技术鉴定费由谁承担。
      交警部门为了查明事故起因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但是由此发生的鉴定费,车辆保管费用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对收取冀DU267Y车的鉴定费应该退回。
        以上举报内容属实,如不属实我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举报人:刘胜明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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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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